一、依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、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及行政院發布之115年(西元2026年)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。
二、本市私立幼兒園於115年度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退費規定說明如下:
(一)本退費公告適用於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及準公共幼兒園。
(二)依據行政院發布之115年(西元2026年)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,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2月14日(星期六)至2月22日(星期日)共計9日,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5項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5日(含例假)以上之退費要件,爰請事前妥善向家長說明得退費天數及可扣除之收費項目,並應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,以減少家長疑慮與爭議,且減省後續退費之作業程序。
(三)依據前開說明,本次春節應退費天數,扣除例假日(115年2月14日至15日及2月21日至22日),依規定應退費日期為115年2月16日至20日共計5日,各類型機構依放假天數(2月計有5日)與2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核算退費方式如下:
1、私立教保服務機構退費規定,以「本市核定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月收費數額÷當月教保服務日數×應退費日數」為公式計算退費(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)。
2、準公共幼兒園退費規定,以「家長每月繳交費用÷當月教保服務日數×幼兒當月未就學日數」為公式計算退費,未繳費者亦免辦理退費(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)。
(四)115年2月教保服務日數共計20日,若有幼兒請假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費。
(五)另非營利幼兒園應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(略以),依法令停課日數,連續達5日以上者,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,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率退費。惟查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修正規定,其餐點費編列係以全年240日為計算基準,即已扣除星期六、星期日等例假日、國定假日及每學期開學前停止服務5日之日數,故115年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,非營利幼兒園得「不予退費」。
(六)倘機構原收費期間不包含春節假期,則無須辦理退費事宜。
(七)本退費標準為本辦法所訂最低標準,各機構得與家長另行約定收退費規定,惟不得低於本辦法所訂之最低標準,倘家長仍對退費有所疑義,各機構應積極溝通並妥善處理。